一是绿色建筑发展制度。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至少达到一星级要求。县城规划区内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是绿色土地出让制度。将涉及绿色建筑发展的关键指标列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招、拍、挂过程中严格把关。
三是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要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
四是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度。施工单位要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其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对应发展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未达到绿色建筑验收评价标准的新建工程,将不予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