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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执行《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13号)关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的精神,按照《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中“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20〕824号)的要求,2021年1月1月起,绿色建筑项目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201-2020)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鉴于原《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7)与新出台的《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201-2020)对比,在绿色建筑的等级划分和评价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为更好地执行新的规范文件,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外,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毛坯房”交付的民用建筑项目可按“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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