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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施工、验收阶段管理,确保“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稳步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并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全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2/T5055-2021)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将其纳入工程建设要求。

  二、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时,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要求,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验收,收集、整理绿色建筑施工、监理等相关材料,加强新建建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及验收全过程监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到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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